史银娣与常州市豪佳制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3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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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3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史银娣与常州市豪佳制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史银娣;常州市豪佳制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银娣,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市豪佳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镇北工业园区(新南村)。法定代表人:徐红伟。申请执行人史银娣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豪佳制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0138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9月1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厂房已被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置,待武进区人民法院分配案款时再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人员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9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程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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