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振红、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1民初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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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01民初634号案件名称
崔振红、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漠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漠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振红;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1民初634号原告:崔振红,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漠河市西林吉镇城市管理大队职工,住黑龙江省漠河市。被告: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北棵小区1楼。法定代表人:李佩华,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38区。负责人:于明琦,经理。原告崔振红与被告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崔振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振红撤回对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崔振红已预交),由崔振红负担。审判员 赵治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万元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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