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淑芹与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6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666号案件名称
安淑芹与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淑芹;王丹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9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淑芹,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伟(安淑芹之子),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安淑芹因与被上诉人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淑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或改判支持安淑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王丹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实木地板损失偏低。《评估报告》中认定的地板评估净值为6240元,认定地板需要全部换新。安淑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各房间内均被水浸泡,依据常理,实木地板经过水泡之后需要整体施工,全部更换,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木地板损失312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王丹应赔偿全部损失6240元。二、一审法院其他酌定损失不合理,明显偏低。评估报告中,垃圾清运费需要2400元,即使不满2车,也要按照2车计算,因此垃圾清运费应为2400元。另外,前厅西侧墙柜,卫生间顶棚损失,卧室、客厅、门厅西门包扣金额均偏低,不合常理。三、诉讼费、鉴定费由安淑芹全部承担,显失公平。本案之所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责任并不完全在安淑芹。安淑芹作为普通百姓,无从认定损失价值,在与王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鉴定确定损失是唯一的途径,一审不能因此判定安淑芹承担诉讼费用。另外,一审法院共计判定王丹赔偿11520元,但让安淑芹承担诉讼费900元、鉴定费9200元,共计10100元,安淑芹仅取得1420元赔偿。一审判决不符合定纷止争的法律精神。王丹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中双方均认可鉴定结果。一审判决我方赔偿金额已经对安淑芹的损失进行了充分考虑。安淑芹的损失没有这么多。安淑芹对房屋的装修远超过实际需要。一审分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公平合理。安淑芹在双方协商阶段找人装修房屋,报价1.2万元至1.5万元,是包含房屋墙面全部铲除、地板全部换新,并非修复费。安淑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丹赔偿安淑芹装修费50000元、空调折价款1699元、床垫购置费2800元、租房费用25500元,上述各项赔偿费用暂定为7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丹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28号楼5层1-503房屋为安淑芹所有,王丹的房屋位于安淑芹的楼上。2019年11月2日,王丹房屋内暖气漏水至安淑芹的房屋,致安淑芹房屋内部分装修及家具受损。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损失金额存在争议,经安淑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按照安淑芹主张的评估范围,评定相应装修及修复费用共计16680元。依评估报告记载,南客厅西墙、南客厅北墙有起皮脱落情况,南客厅阳台窗帘盒、前厅顶面、前厅东墙有轻微水渍痕迹,卧室西墙、东墙有轻微开裂。评估报告的其他项目记载无明显水渍、地板较平整、无明显鼓包。安淑芹认可评估报告结论,王丹仅认可赔偿南客厅西墙、南客厅北墙的评估金额,主张南客厅阳台窗帘盒、前厅顶面、前厅东墙、卧室西墙、卧室东墙仅仅是轻微水渍和开裂,不排除是常年使用的结果。王丹主张除南客厅西墙、南客厅北墙外,均不构成修复的条件。依据安淑芹提交的漏水时的视频,安淑芹家各房屋内均有漏水情况。除上述评估报告所载受损情况外,依安淑芹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卧室南墙墙内嵌式墙柜内部有明显水渍,卧室北墙柜东侧返潮痕迹明显,厨房西侧上方柜柜门内侧有水渍,下方柜门板包边翘起、部分鼓包,前厅西侧墙柜下方存在掉漆情况,卫生间顶棚内金属腐蚀严重,卧室和客厅的门包口存在起泡的情况、门厅西门的包口存在掉漆的情况。地板无明显鼓包。依评估报告,南客厅墙面评估净值共计830元,卧室墙面评估净值为480元,前厅墙面评估净值共计270元,地板评估净值共计6240元,南客厅阳台窗帘盒评估净值20元,卧室南墙墙内嵌式墙柜评估净值2260元,卧室北墙柜评估净值900元,厨房西侧上、下方柜评估净值共计240元,垃圾清运2车共计2400元。安淑芹共交纳评估费9200元。关于王丹主张安淑芹家之前也漏过水一事,安淑芹认可,但主张之前是厨房漏过水,当时已经修好。另,现场勘查时,经遥控,空调可正常运转。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起诉前在协商过程中,王丹同意赔偿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王丹的房屋暖气漏水,导致安淑芹的房屋受损,王丹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客厅、卧室、前厅的墙面部分受损,因墙面的施工需要,需整体施工,故王丹应赔偿安淑芹墙面的全部损失即1580元。关于地板,地板虽无明显鼓包,但依据生活常识,实木地板经水浸泡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损害,故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酌定损失金额为3120元。关于南客厅阳台窗帘盒、卧室南墙墙内嵌式墙柜、卧室北墙柜,厨房西侧上、下方柜,一审法院根据受损情况以及使用用途,认为拆除换新较为合理,故依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3420元。此外,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下列项目的损失金额,即前厅西侧墙柜900元,卫生间顶棚损失400元,卧室、客厅、门厅西门的包口共计300元,垃圾清运费1800元。综上,王丹应赔偿安淑芹各项损失共计11520元。关于王丹主张安淑芹家以前亦漏过水,无法判断安淑芹的受损情况与本次漏水的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依安淑芹提交的视频,事发时,安淑芹家多处漏水,情况较为严重,现王丹主张安淑芹的房屋装修损失并非本次漏水造成,应提交充分的证据,在王丹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安淑芹房屋装修受损与此次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安淑芹要求赔偿空调损失,经现场勘查,空调可正常运转,故对安淑芹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安淑芹主张赔偿床垫损失,对此,安淑芹并未提交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安淑芹以曾将房屋出租为由,主张其儿媳搬出后自己准备将房屋出租,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漏水时安淑芹并未将房屋出租,故一审法院无法确认漏水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收益是安淑芹的必然经济损失,故对安淑芹关于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鉴于王丹曾在协商过程中同意赔偿12000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损失金额不超过该数额,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应由安淑芹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王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淑芹11520元;二、驳回安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评估费9200元,由安淑芹负担。二审期间,安淑芹提交其与王丹2019年11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房屋被淹后其一直在积极联系王丹,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不在安淑芹。王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系其积极联系安淑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安淑芹主张实木地板应全部更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关于一审法院酌定的墙柜、顶棚、包口、垃圾清运费等,安淑芹虽认为明显偏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分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对于安淑芹主张的赔偿费用,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鉴定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一审对于受理费和评估分负担的认定不妥,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安淑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安淑芹负担770元(已交纳),由王丹负担1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淑芹负担(已交纳)。评估费9200元,由安淑芹负担7875元,由王丹负担1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给安淑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李 琴审 判 员 卫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祁哲洋书 记 员 燕晓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荣启与董玉民、曾庆峰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黑0223执保132号 下一篇 崔振红、哈尔滨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1民初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