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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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616号案件名称
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东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616号 原告:王东,男,生于1990年12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勉县,身份号码:61232XXXX012231130 。 被告: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6963875N。法定代表人:胡仕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王东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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