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与徐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7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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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7827号案件名称
王辉与徐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辉;徐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7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叶,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焦明静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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