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有为、湖南宏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6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666号
  • 案件名称

    曹有为、湖南宏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有为;湖南宏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林;湖南紫程靖旺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666号原告曹有为,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宏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陈家湾17-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红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红林,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湖南紫程靖旺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东江南路延伸路(老中医院对面)自建房第一层和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唐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有为诉被告湖南宏润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林、湖南紫程靖旺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有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有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