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李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11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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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执197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李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李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1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景明路(棉麻油脂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9190483G。法定代表人:张红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灿,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李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灿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灿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灿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李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4、2021年4月20日,本院分别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君山管理中心、岳阳市工商行政君山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李灿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李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决定对李灿罚款1000元,要求李灿在2021年9月10日前交纳,但被执行人李灿未予履行。6、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灿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请该单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李灿劳动收入、债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灿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龙达置业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90000元;迟延履行期的利息6646元;案件受理费1034元;执行费1265.51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11执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赵津港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乐天书 记 员 周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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