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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春、黄湘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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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50号
  • 案件名称

    李新春、黄湘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新春;黄湘威;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50号原告:李新春,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黄湘威,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谭谷良,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李新春与被告黄湘威、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天向原告李新春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新春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礼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熊彩峰书 记 员 刘 惠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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