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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与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18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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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1868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与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8687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90457。投资人:吴南富,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56913360。法定代表人:郭显忠。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与被告重庆凯吉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1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杨小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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