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吕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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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907号案件名称
陈燕、吕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燕;吕大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吕大军,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吕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燕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40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00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0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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