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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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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67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赵淑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67号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97711579。负责人王江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邓海军,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赵淑华,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海军、赵淑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抚顺仲裁委员会受理。抚顺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委托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抚顺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海军、赵淑华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建筑面积42.50平方米,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房产一处,标的额41013.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继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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