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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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67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海军;赵淑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67号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97711579。负责人王江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邓海军,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赵淑华,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海军、赵淑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抚顺仲裁委员会受理。抚顺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委托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抚顺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海军、赵淑华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建筑面积42.50平方米,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房产一处,标的额41013.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继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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