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5执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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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655号案件名称
刘树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树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5执655号移送执行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树青,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树青罚金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树青的银行存款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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