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琴与李承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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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0号案件名称
赵小琴与李承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小琴;李承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承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小琴与被执行人李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5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73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承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小琴借款11500元,当庭已履行5000元,下余65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赵小琴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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