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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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59号案件名称
李帅、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帅;魏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59号原告:李帅,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魏明,男,199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帅与被告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李帅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李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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