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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山、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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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853号
  • 案件名称

    贺山、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贺山;李涛;朱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贺山,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朱华,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贺山与李涛、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2629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生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贺山,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朱华,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贺山与李涛、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2629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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