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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国、陈明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631执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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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62号
  • 案件名称

    陈明国、陈明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明国;陈明国;程益田;程益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程益田,男,汉族,1947年4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明国,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014。申请执行人程益田与被执行人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3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明国接到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执行人陈明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陈明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将陈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陈明国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我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强制冻结措施。2021年8月24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明国名下被冻结账户内存款3567.66元强制划拨至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管理专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明国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杨武生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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