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高、李法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9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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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91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法高、李法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法高;李法新;王来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9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法高,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法新,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执行人:王来喜,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李法高、李法新诉王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法高、李法新家庭困难,无工作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李法高、李法新已获得司法救助27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71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海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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