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楠与被申请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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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8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楠与被申请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涛;王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87号 申请人:王楠,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阴县。 被申请人:张涛,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王楠与被申请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涛名下银行存款4591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9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涛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书 记 员 石 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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