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普养、刘周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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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案件名称
李普养、刘周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普养;刘周顺;丁梅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 原告:丁梅兰,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刘周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普养,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梅兰与被告刘周顺、李普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梅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书 记 员 李 俊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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