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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普养、刘周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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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
  • 案件名称

    李普养、刘周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普养;刘周顺;丁梅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438号 原告:丁梅兰,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刘周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普养,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梅兰与被告刘周顺、李普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梅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书  记   员    李  俊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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