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海宁、孙春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23号
  • 案件名称

    曹海宁、孙春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曹海宁;孙春虎;孙春季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23号申请人:曹海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孙春虎,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孙春季,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曹海宁与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海宁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