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宁、孙春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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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23号案件名称
曹海宁、孙春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海宁;孙春虎;孙春季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23号申请人:曹海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孙春虎,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孙春季,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曹海宁与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海宁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春虎、孙春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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