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榜、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2民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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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2民初251号案件名称
朱天榜、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天榜;张会洋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2民初251号原告:朱天榜,男,汉族,1953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会洋,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朱天榜与被告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天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天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小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梦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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