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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榜、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2民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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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2民初251号
  • 案件名称

    朱天榜、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天榜;张会洋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2民初251号原告:朱天榜,男,汉族,1953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会洋,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朱天榜与被告张会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天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天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小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梦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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