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胜、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后马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4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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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民初448号案件名称
田永胜、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后马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永胜;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后马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民初448号原告:田永胜,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后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后马村。法定代表人:谭志光,系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永胜诉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后马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胜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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