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行审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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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行审14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15行审1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72T。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77-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42746611。法定代表人简智勇,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以下简称长寿交通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000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000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艺公司)罚款11 500元和加处罚款11 500元,共计23 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1日15时52分,凯艺公司的渝××××号车存在在长寿区大同村(云集镇)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交通局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于2020年11月12日向凯艺公司邮寄送达了长交执罚〔2020〕000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凯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应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立案登记表;2.车辆信息;3.凯艺公司工商登记情况;4.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5.电话记录;6.《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 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 000千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长寿交通局提供的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车辆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被执行人凯艺公司所有的渝××××号车在2020年9月11日15时52分经过长寿大同村(云集镇)云集检测站时,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超限重量为:23 700kg)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长寿交通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25日提取《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该检测单载明了涉案车辆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违法情况。于2020年9月25日制作了《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30日送达凯艺公司。2020年11月4日,长寿交通局向凯艺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11月12日,长寿交通局向凯艺公司邮寄送达了长交执罚〔2020〕000381号《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1 500元,并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的权利。2021年6月4日,长寿交通局向凯艺公司邮寄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催告通知书》。凯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应处罚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长寿交通局履行上述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作出的长交执罚〔2020〕000381号《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正华审 判 员 彭 可 审 判 员 保香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唐名扬书 记 员 黄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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