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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王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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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407号
  • 案件名称

    宋某、王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明阳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58××××××××。被执行人:王某,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明阳街道。身份证号码:2102251955××××××××。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恢复原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双方正在协商,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83执2407号一案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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