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1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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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10869号案件名称
郝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郝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10869号原告:郝琦,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濮上路交叉口濮上名家商业B段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5081356X。负责人:张晓英,该公司经理。原告郝琦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郝琦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琦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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