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媚、胡维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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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佳媚、胡维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佳媚;胡维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佳媚,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胡维雄,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王佳媚与被执行人胡维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佳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佳媚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胡维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6月11日、7月28日对被执行人胡维雄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维雄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房产、车辆信息、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发现其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5月8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无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胡维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400元,未受偿,还需继续执行的标的为40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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