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5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5453号案件名称
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5453号原告:任晓锋,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田路10号1号楼3层。法定代理人:邹学文。原告任晓锋与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晓锋未在七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晓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776号 下一篇 李贤勇、邓世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