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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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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5453号
  • 案件名称

    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5453号原告:任晓锋,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田路10号1号楼3层。法定代理人:邹学文。原告任晓锋与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晓锋未在七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晓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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