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勇、邓世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206号案件名称
李贤勇、邓世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贤勇;邓世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1206号被执行人:李贤勇,男,1977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邓世宝,男,198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缴纳罚金1000.00元、2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现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206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晓锋、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5453号 下一篇 王嘉钰、崔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