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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勇、邓世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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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206号
  • 案件名称

    李贤勇、邓世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贤勇;邓世宝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1206号被执行人:李贤勇,男,1977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邓世宝,男,198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缴纳罚金1000.00元、2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贤勇、邓世宝现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206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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