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成、杨洪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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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23执750号案件名称
王俊成、杨洪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俊成;杨洪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成,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杨洪芬,女,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成与被执行人杨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俊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调查,传统调查等措施,被执行人杨洪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俊成同意被执行人杨洪芬对该笔债务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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