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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有臣、李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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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213号
  • 案件名称

    范有臣、李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范有臣;李文明;李和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范有臣,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申请人范有臣与被执行人李文明、李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文明、李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有臣借款120660元。因李文明、李和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有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明、李和平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明、李和平名下无房产。3、已将被执行人李文明名下车辆手续在车管所部门进行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李和平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明、李和平无持有股票(股权)。5、被执行人李文明长期下落不明,其父亲现年68岁,不易采取强制措施。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文明、李和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有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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