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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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788号案件名称
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788号原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解放路20号1单元2层2号底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UH68G5C。经营者:翟双琴,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柴超峰,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经销处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乡大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0172XK。法定代表人:陈尚义。原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高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州区中长街道永兴隆物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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