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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楚润商贸有限公司与雷祥刚,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渝0109执222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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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渝0109执222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重庆楚润商贸有限公司与雷祥刚,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楚润商贸有限公司;雷祥刚;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大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9执222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重庆楚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2413XX。法定代表人:梁代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778N。法定代表人:唐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祥刚,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张大全,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楚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祥刚、张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9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案款为偿还货款本金4156954.3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2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737元。已执行兑现案款1000192.36元。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2020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大全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2020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查封雷祥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房屋(此房屋共有产权人系陈应兰)、重庆市荣昌县XX街道XX大道XX号附X号X单元X-X房屋及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县XX街道XX大道XX号附X号房屋共3套,上述3套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其中,雷祥刚与案外人陈应兰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X路XXX号X幢-X-X-X房屋,抵押权金额为85万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属于无益拍卖,不申请本院处置该房屋。另外,被执行人雷祥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县XX街道XX大道XX号附X号X单元X-X房屋及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县XX街道XX大道XX号附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后经委托评估,被执行人雷祥刚上述2套房屋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79100元、347700元。本院依法选定拍卖服务机构对被执行人上述2套房屋拍卖进行拍卖。现经两次拍卖,被执行人上述2套房屋均已经流拍,第二次流拍价分别为156296元、194712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2套房屋属于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再变卖被执行人雷祥刚的上述房屋,亦不要求以物抵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雷祥刚上述2套房屋的拍卖程序。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 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 2021年1月20日以(2020)渝0109执1447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百吉慧谷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收入6892425元,第三人已在限期内提出异议。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书  记  员    郑  静-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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