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孙立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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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1770号案件名称
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孙立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孙立海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1770号原告: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建设大道59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怀智,总经理。被告:孙立海,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与被告孙立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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