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潮、张洁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8民初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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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8民初1104号案件名称
钟潮、张洁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钟潮;张洁峻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8民初1104号原告:钟潮,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玉林市人,现住乐业县。被告:张洁峻,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潮与被告张洁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潮以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钟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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