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殿军、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3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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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3538号案件名称
范殿军、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范殿军;张某;张瑞刚;田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3538号原告:范殿军,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某,男,200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理人:田某,张瑞刚,被告父母。被告:张瑞刚,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田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范殿军与被告张某、张瑞刚、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范殿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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