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基华、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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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案件名称
冯基华、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冯基华;莫军;张德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原告:冯基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莫军,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张德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冯基华与被告莫军、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冯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冯基华负担;保全费650元,由原告冯基华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莫丽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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