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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岗、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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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84号
  • 案件名称

    张洪岗、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洪岗;张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岗,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张龙,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岗与被执行人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龙已支付借款8000元,并已承担执行执行费173元。申请执行人张洪岗与被执行人张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被执行人张龙承诺于2021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岗剩余借款1万元,以及利息和诉讼费共2000元。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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