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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胜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303执恢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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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执恢582号
  • 案件名称

    郑永胜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郑永胜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303执恢582号郑永胜:关于被执行人郑永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人郑永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郑永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284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永胜限期履行(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交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2015)惠阳法执字第2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郑永胜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被执行人郑永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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