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胜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303执恢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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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执恢582号案件名称
郑永胜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郑永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303执恢582号郑永胜:关于被执行人郑永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人郑永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郑永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284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永胜限期履行(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交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2015)惠阳法执字第2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郑永胜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被执行人郑永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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