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丁豪、陈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7执2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执2520号案件名称
郭丁豪、陈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丁豪;陈变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7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郭丁豪,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变(又名陈珊珊),女,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丁豪与被执行人陈变(又名陈珊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527执25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宗双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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