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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丁豪、陈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7执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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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执2520号
  • 案件名称

    郭丁豪、陈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丁豪;陈变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7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郭丁豪,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变(又名陈珊珊),女,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丁豪与被执行人陈变(又名陈珊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527执25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宗双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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