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78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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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785号之四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毛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7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87E,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负责人:潘耀。被执行人:王秀风,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毛赫,男197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风、毛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风、毛赫的财付通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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