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卓、李秀丽排除妨害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1402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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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1402执745号案件名称
肖卓、李秀丽排除妨害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卓;李秀丽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4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肖卓,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职工,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李秀丽,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卓与被执行人李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目前该案件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处置条件成熟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02执745号案件的执行。待条件具备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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