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李兴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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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李兴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李兴渊;李才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889442910Y,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负责人:易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兴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才梅,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45851.15元及利息7842.94元(截止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2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0.9125%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李兴渊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45851.1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9125%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兴渊于2021年9月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已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李才梅对被执行人李兴渊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756.00元,由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承担。四、被执行人李兴渊、李才梅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可随时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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