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刘铁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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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10号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刘铁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刘铁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10号原告: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45QMBA2D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谢岭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红,职务:主任。被告:刘铁牛,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原告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与被告刘铁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余杰书 记 员 薛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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