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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宏森纺织有限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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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08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宏森纺织有限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宏森纺织有限公司;李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0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547671XL,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马璜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奚明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森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64783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法定代表人:李杰。被执行人李杰,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森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宏森公司、李杰应支付宏丰公司货款17356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宏森公司、李杰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宏森公司、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宏森公司、李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银行帐户;查明李杰名下登记有浙A7××××雅阁汽车一辆,已委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实施查封,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委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宏森公司、李杰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宏森公司、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宏森公司、李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李杰名下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宏森公司、李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宏丰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丹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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