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玲与白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2426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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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财保21号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白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艳玲;白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6财保21号申请人:王艳玲,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申请人:白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人王艳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查封白莲名下所有的吉XXX号车辆的车籍,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王艳玲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开发胡同XXX鑫田小区二期(B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78.6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吉(2021)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莲名下所有的吉XXX号车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王艳玲名下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开发胡同XXX鑫田小区二期(B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78.6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吉(2021)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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