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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勤与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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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03号
  • 案件名称

    赵勤与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勤;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赵勤,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何静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海龙,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CCHX6R,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650、652号。法定代表人:徐锡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勤与被执行人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赵勤货款30143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保全费2120元。因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英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庄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轮候查封庄海龙名下位于宜兴市××村××组的宅基地房屋,此外未发现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委托宜兴市人民法院前往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赵勤,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赵勤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轮候查封庄海龙名下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且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庄海龙、宜兴市永泽吉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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