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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卫宁与刘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582执恢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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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恢152号
  • 案件名称

    翟卫宁与刘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翟卫宁;刘月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2执恢152号翟卫宁、刘月菊:申请执行人翟卫宁与被执行人刘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刘月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卫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卫宁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实际执行1010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82执恢1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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