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治、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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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93号案件名称
王洪治、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洪治;刘德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治,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刘德龙,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王洪治与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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