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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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46号案件名称
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46号申请人: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上马街道单家营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MA0KEBY325。法定代表人:杨建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长风街中段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95814188。法定代表人:任永生,董事长。申请人侯马市鑫宇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户为4930210001808100130643中的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户为4930210001808100130643中的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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