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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与黄勤、陆娅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3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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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苏0213执3760号
  • 案件名称

    王蔚与黄勤、陆娅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蔚;黄勤;陆娅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760号申请执行人王蔚,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黄勤,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陆娅娟,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王蔚与被执行人黄勤、陆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3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勤、陆娅娟名下212653元的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全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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